會 章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定名

本會定名為香港工商協進聯盟,英文為 Manufacturers and Commercial Association of Hong Kong,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一)  本會乃一香港註冊之有限公司,旨在香港促進工商業繁榮的發展。

(二)  推廣大灣區帶來無限之商機,促進中港澳經濟互動。

 

第三條         法定地位

本會乃屬法人組織,具有獨立之法律地位。

 

第四條         會址

香港新界葵涌葵喜街38號都會坊1215室

Unit 1215, Metro loft, 38 Kwai Hei Street, Kwai Chung, NT, Hong Kong ( 應屆通訊地址 )。

 

第五條         語言

本會以中文及英文為法定語文。若有異議,則以中文為準。

 

第六條         組織

本會設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其依會章處理本會一切事宜。

 

第七條         年度

本會年度一般為每年一月一日至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二章         會員

第一條         資格

會董會

企業會員 個人會員

 

第二條         權利

(一)  行使會董權利 ———— 包括選舉權、被選權、會員大會與會權、動議權、和議權及投票權。

(二)  普通公司會員及個人會員可借用本會設施及享有本會的福利和權益。

(三)  參與本會的活動。

(四)  接收本會資訊。

 

第三條         義務

(一)  遵守會章和附則。

(二)  遵守本會所有由會董會通過之決議。

(三)  繳納會費。

(四)  積極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活動。

(五)  會員須盡力維護本會名譽及愛護本會財物。

 

第四條         退會

(一)  會員如欲退出本會,必須以書面形式向會長解釋原因,並經由執行委員會表決通過,方可退會。

(二)  退會者在本會之一切權利將予取消;其所繳交之會費將一概不予退還。

 

第五條         終止會員會籍

會員如有損害本會聲譽、利益或違反本會會章之行為,本會執行委員會有權終止其會籍。

第三章         執行委員會

第一條       定義

執行委員會乃由本會會董委員組成,為本會行政機關,負責執行由全體會員大會議決之議案,以及推行本會之一切活動,職銜均為義務性質。

 

第二條       組織

執行委員會最少由17位委員組成,其職務分別為主席、會長、常務副主席、副主席、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司庫、常務會董、會董、榮譽會董、義務律師、公關首長、宣傳首長、社會政䇿首長、培訓首長,另外設有負責以下職務,包括工商拓展委員會、個人發展委員會、文娛康體委員會及社會服務及公益慈善委員會等成員。執行委員總人數或職銜安排、職務分配等事宜, 可應本會的情況由執行委員會決議增減、兼任或修改。

 

第三條       委任任期及薪酬

所有委員均由會員於每年舉行之會員大會選出及委任,兩年一任。任期完結,若經會員大會再度選出,可獲連任,惟同一會員不得連任同一職位超過三屆 (即六年),但可以擔任執行委員會內的其他職位。當執行委員會內因成員離職或其他原因而出缺時,執行委員會可提名其他會員遞補,任期直至下一屆選舉為止。執行委員會成員不可收取任何會方薪酬,或受聘任何會方受薪職位。

 

第四條       選舉

(一) 執行委員會成員於周年大會中由會員以一人一票方式選出。

(二) 選舉的提名必須於周年大會前十四天送達本會執行委員會。

 

第五條       職能

(一)  會長:負責計劃本會工作方針、策劃及統籌各項活動、召集並主持各種會議、對外代表本會,為本會會章最高解釋人。

(二)  副會長:負責協助會長推行會務,及統籌秘書、公關的外務工作和日常事務。

(三)  司庫:負責管理本會一切資產,處理本會一切財政事務,包括會款之儲存、活動開支和雜費之紀錄以及結算。提交財政預算報告。

(四)  秘書長:負責處理執行委員會會議紀錄、檔案、函件往來 ,並負責聯絡各會員,發信召開會議通告。

(五)  副秘書長:負責本會之公文紀錄及檔案存檔,審核本會會員入會資格,及其他日常行政事務。

(六)  公關首長:負責本會公關,並協助會長處理對外事務,以及本會一切對外聯絡工作。

(七)  宣傳首長:負責舉辦活動及相關的宣傳工作。

(八)  培訓首長:負責本會培訓工作。

(九)  義務律師:負責會內有關法律事宜。

 

第六條       權責

(一)  主席必須對自己被任命之事務盡其責任。

(二)  會長每年必須向會員大會發表財政報告。

(三)  司庫有權查閱本會銀行賬目。

(四)  只有主席、會長及司庫可簽發支票及處理本會戶口財務。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一條       會董會

(一) 會董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大會中會員有權提出、討論和決策大會議程內的各   項問題。

(二) 周年會員大會於每年十二月內舉行,由執行委員會決定時間和地點後召開,並於所選定的會員大會日期前二十八日或之前將大會的會議程序,包括日期,時間和地點通知各會員,以召開會員大會。

(三) 在百分之三十或以上的會員要求下,執行委員會須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 在執行委員會百分之五十或以上的成員要求下,會長須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二條       會議的法定人數

(一) 執行委員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百分之五十再加一人,與會若不足法定人數則所有決議無效。

(二) 執行委員會會議若在預定開會時間三十分鐘後仍然人數不足,則主持該會議的主席須宣佈流會,並可於流會六十分鐘後再開第二次會議,第二次會議的出席人數將被視為該次會議的合法法定人數。

(三) 會董會的法定人數為總會員人數的百分之十五再加一人。

(四) 會董會會議若在預定開會時間三十鐘後,出席人數仍不足法定人數,主持該會議的主席須宣佈流會,會董會最快可於第一次大會指定開始時間後六十分鐘再次舉行,屆時出席大會的人數將被視為合法法定人數。

第三條       選舉

(一) 所有議案均需要以文字記錄形式提出,經過動議、和議和投票的程序;獲過半數與會會員投票支持,議案才算通過。

(二) 一切議案必須於大會舉行日期七日之前送交本會秘書。

(三) 除非主持該會議的主席或有與會會員動議以暗票形式表決,表決皆以舉手形式

進行。

(四) 所有合資格投票的會員都有投票權;遇有票數相同時,則由主持該會議的主席加投一票作決定。

(五) 合資格會員可以授權另一位會員代為投票;授權書上必須書明受權者的姓名和會員號碼、被授權者的姓名和會員號碼、簽署和寫上日期,並於會議最少一小時前送交秘書,授權書一經呈交,不得修改。

 

第四條       動議及修訂動議

在討論動議時,如遇有超過一個或以上的修訂動議時,則需先表決最後一個之修訂動議;當這修訂動議不獲半數通過時,則再表決前一個之修訂動議,直至超過半數通過為止。

(一) 特別決議

特別決議須獲四分之三或以上的出席會員的贊成方可通過。
特別決議處理事項包括以下幾項:

  1. 修改社團名稱
  2. 開除執行委員

(二) 普通決議

普通決議須獲得二分之一以上的出席會員的贊成方可通過。
除須通過特別決議處理的事項外, 所有其他事項,均可採用普通決議方式通過。

 

第五條       大會通告

會董會的通告必須於會議舉行日期二十八日或以前寄交各會員,其內容須包含:

(一) 大會舉行日期及時間。

(二) 舉行地點。

(三) 大會議程。

(四) 在發出通告前收到的動議及討論項目。

第五章         財政

第一條       財政

(一) 本會的財政年度終止日期為每年之十二月三十一日,司庫須於周年會員大會中提交當年之財務年結,並由大會投票通過。

(二) 執行委員會可在銀行或財務機構中開設戶口,戶口的提款人必須由最少兩名執行委員會成員簽署 。

(三) 本會經費由全體會員分擔。假若會內經費不足,執行委員會則可以籌款以作補助。

(四)  本會可在各項活動中收取費用。

 

第二條       贊助

(一) 如會員接獲贊助,必須向執行委員會申報,此等贊助必須全數作為香港工商協進聯盟之用。

第六章         會章

第一條       會章之修訂

(一) 本會會章之內容修訂,必須於周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中處理 。

(二) 會章內的待修訂項目必須於大會舉行日期前三十五日或之前送交秘書,並列明於大會議程之內。

(三) 會章之修訂必須在會員大會上獲超過一半的法定人數通過始為有效。

第七章       附則

第一條       執行委員會守則

必須每年出席不少於四分之三的常務會議。

 

第二條       會費

  • 企業會員入會費為港幣2000元正,之後每年續會費為港幣1000元正。
  • 個人會員入會費為港幣1000元正,之後每年續會費為港幣500元正。
  • 所有會費須於指定日期或之前繳交,會費一經繳納,不予退還。

 

第三條       會員義務

會員必須根據會章第二章第三條履行義務。會員不遵守會章或附則,執行委員會可決議處理方式或由由主席及會長處理。

 

第四條       銀行戶口簽署方式

主席、會長及司庫乃本會簽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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